莫羡锋律师代理方某离婚后房产分割纠纷一案
方女与蒋男于2010年8月议离婚,婚内共同购买AB两套房屋,离婚时双方约定,儿子由男方扶养,A房屋归男方所有,B房屋过户给儿子,并将B房屋出租,所得房租作为女方支付的扶养费。B原系男方单位福利房,房屋登记在他的名下。离婚后,男方并没有将B房屋过户到儿子的名下,反而于2011年10月将房屋转让。方女认定,蒋男违反离婚协议约定,侵害其利益。
2012年3月,方女委托莫羡锋律师代理起诉蒋男,要求分割婚内共有财产,判决A房屋归方女所有。2012年6月,法院判决支持方女的诉讼请求。
本律师认为:1、B房屋虽然系男方单位福利房,并登记在他的名下,但属于婚内所得财产,应当认定为共有财产;2、离婚时约定将B房屋赠与给儿子,但实际没有过户,赠与并未生效;3、男方转让B房产系男方处置双方的共有产财,另一半财产应当归属于女方。故得到法院的支持。